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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罚金,依法可限期一次缴纳或分期缴纳,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的,可强制缴纳,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减少、免除、延期缴纳。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然较大,但缴纳并无困难的;
(2)分期缴纳。对于罚金数额较大,暂时无力一次性全部缴纳的,可限定时间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对于期满不缴纳的,可以根据刑诉法第160条的规定,强制其缴纳;
(4)减少或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5)延期缴纳。犯罪分子不是出于主观原因,暂时不能按判决确定期限缴纳罚金的,经犯罪分子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重新确定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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