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重要内容。在综合考虑借贷双方需求,以及我国当时的市场价格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市场改革因素后,2015《规定》确定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为标准的利率保护上限。
《规定》实施以来,在落实中央金融政策与指导法院审判实务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正如您所指出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逐步衍生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2015《规定》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进一步研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过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沟通,尤其考虑到,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2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于2019年4月出台《关于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3月1日会同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于2020年6月1日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规定》作出修订,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以更好地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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