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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不作任何抗辩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尤其是在证据完备但不符合常理以及当事人确认的借贷事实明显存在疑点情况下,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借贷“套路”,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避免“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诉讼实现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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