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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否对抗债权人?

来源:苏州合同代位权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合同代位权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诉讼方式进行,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约定仲裁条款,系次债务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纠纷解决方法,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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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诉讼方式进行,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约定仲裁条款,系次债务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纠纷解决方法,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但债权人并非该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约定仲裁的理由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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