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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狗追赶受惊摔伤,狗主人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未知
摘要:现如今,饲养宠物狗已成为很多市民的生活喜好。但在养狗、遛狗的时候,一些狗主人却以我家狗特别温顺,不会咬人为理由而不拴狗绳,从而埋下安全隐患。那么,过路人没有被未拴绳的狗咬伤,却因被狗追而受惊摔伤,狗主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近日,昆山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的一个上午,小黄打电话叫网约.........
  现如今,饲养宠物狗已成为很多市民的生活喜好。但在养狗、遛狗的时候,一些狗主人却以“我家狗特别温顺,不会咬人”为理由而不拴狗绳,从而埋下安全隐患。那么,过路人没有被未拴绳的狗咬伤,却因被狗追而受惊摔伤,狗主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近日,昆山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的一个上午,小黄打电话叫网约车到昆山某机械加工厂里拉货,他接到司机后便转身向工厂里走,一边小跑一边向司机招手右转。这时一只大金毛突然从隔壁某工厂里跑出,它狂叫了两声,因害怕它会咬人,小黄便加速向前跑,但狗继续追着不放,小黄便想找机会蹲下来阻止并吓退它,但却在蹲下来的同时摔倒了,脚当场扭伤不能站立,狗这时才转身跑了。后小黄因脚部肿胀厉害,疼痛难忍,便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左腓骨、距骨及骨小梁连续中段骨折。据悉,“闯祸”的狗是隔壁工厂里的员工小马养的,当时该狗未戴嘴罩也未栓狗绳,次日下午小黄报警,要求小马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经调解无果,小黄遂将狗主人小马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马所养的大金毛犬追赶小黄,小黄在躲避犬只的过程中摔倒,造成左腓骨远端、距骨骨折,小马作为大金毛的主人应对小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马赔偿小黄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9千3百余元。
  法官说法:养狗遛狗要将狗绳拴好,日常安全防护必不可少。宠物饲养人应遵守规定、文明养犬,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狗,特别是在携宠外出时,一定要记得拴好狗绳,做好安全措施,避免伤及他人。否则无论是在狗咬人还是因被狗追发生的事故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作为路人,也切勿随意逗弄他人的宠物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窦淳冉 刘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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