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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苏州刑事案件律师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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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
  5、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且不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6、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
  对于符合第4项情形的,全案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二、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依法适用。
  3、“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在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上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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