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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调查、质询,要求借贷双方对借贷合意形成过程、款项交付及还款等款项往来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传票应当注明当事人本人到庭要求和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其中当事人系自然人的,当事人本人应当到庭,其主张借贷事项系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申请受托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说明具体经办人并申请具体经办人出庭作证。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其申请出庭作证的受托人、具体经办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导致其主张事实的真伪无法判断的,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接受询问前应当签署保证据实陈述的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证人在作证前应当签署保证据实陈述的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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