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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主体适格及主观明知方面来看,应当区分不同主体确定执行义务的产生时间:对于判决、裁定中载明其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担保人、第三人等,在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履行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其执行义务即行确定;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其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内容,执行义务才产生确定。
对于执行义务人发生在执行义务产生之前的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由于行为时执行义务尚未产生确定,不宜认定为拒不执行行为。如果符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构成要件的,可以以该罪论处。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获得救济。
对于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执行义务在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生效时已经确定,执行义务人其后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拒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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