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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20mg/100ml,认罪、悔罪且无以下从重处罚情节的,经综合考量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或准驾不符、被吊销、暂扣驾驶证以及公告停止使用的状态驾驶机动车的情况;驾驶证被扣留、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不属于无驾驶机动车资格); 5、驾驶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让人顶替和撒泼耍赖、撒酒疯等抗拒检查,以及谩骂侮辱民警、事故对方当事人等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被追究再犯的; 9、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使用伪造或编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10、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20mg/100ml,但不超过140mg/100ml的,原则上应提起公诉,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且无上款中的从重处罚情节,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无犯罪记录的; 2、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损伤及财产损失的; 3、未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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