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律师法律咨询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九期)
疫情防控期间,某些在一定地域内对某些商品价格(如某些食品、日用品、生活用品)达成所谓的“战略同盟”,共同推动价格快速、大幅上涨。根据《价格法》第1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该类行为应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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