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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区刑事辩护律师: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不当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苏州吴中区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吴中区刑事辩护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文章标题:江苏律师在行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问答30条来了! 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不当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答:当前疫情正处在流行、爆发期间,全国逾30个省(市、区)启动了一级响应。各地各政府、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指挥、共克时艰。.........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刑事辩护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文章标题:江苏律师在行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问答30条来了!
       
       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不当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答:当前疫情正处在流行、爆发期间,全国逾30个省(市、区)启动了一级响应。各地各政府、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指挥、共克时艰。在此特殊时期,更应当警惕、防范各类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下列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序号

违法行为

罪名

1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

生产销售假药罪

5

生产、销售劣药罪

6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

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0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假广告罪

11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经营罪

12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

诈骗罪

1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妨害公务罪

14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故意伤害罪

15

故意杀人罪

16

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抢劫罪

17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8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罪

19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

21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

非法行医罪

22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重大环境污染罪

23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贪污罪

24

侵占罪

25

挪用公款罪

26

挪用资金罪

27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

28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

29

玩忽职守罪

30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文关键词:苏州吴中区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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