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工伤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社厅网站 原文标题:“战疫”期间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及政策指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如下待遇:
(1)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康复待遇: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依法享受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亡待遇:工伤职工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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