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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工伤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市虎丘区工伤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苏州市人社局网站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苏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做好当前工伤保险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江苏.........
  本文由苏州市虎丘区工伤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苏州市人社局网站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苏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做好当前工伤保险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江苏省、苏州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申请材料等不见面方式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因疫情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可先行电话报备,一级响应结束后再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对于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建议先电话咨询和预约,测量体温正常并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服务区办理,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在江苏省、苏州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江苏省、苏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三、对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中止工伤认定,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四、在江苏省、苏州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集中受理、体检和评审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核鉴定、再次鉴定申请期限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限内。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三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鉴定结论失效。江苏省、苏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上述期限。
  六、对参与疫情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全市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已经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主动提供工伤保险便捷服务。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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