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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

来源:苏州姑苏区工伤律师 作者:江苏律师
摘要:本文由苏州姑苏区工伤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九期) 无论是否工伤均应当支付。其中:构成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不构成工伤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
  本文由苏州姑苏区工伤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九期)

  无论是否工伤均应当支付。其中:构成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不构成工伤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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