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电话-哪里找∣赡养案件是否应将所有子女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应将赡养案件的义务主体,即所有子女列为案件当事人,全面分配赡养义务。
因部分子女已尽赡养义务,部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其他原因致使老人不愿将个别子女列为被告,而执意只列部分子女为被告的,法官应当对老人行使释明权,告之其涉及放弃部分主体的权利亦相应放弃,释明后如老人仍明确表示坚持的,则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老人的权得主张。但赡养义务应当按全体子女的份额进行分配,涉及放弃部分主体的义务,被赡养人不得要求其他赡养义务人分担。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电话-哪里找,咨询电话: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