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苏州离婚律师事务所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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