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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坚持以方便执行以及实现保全目的为前提,善意选择保全财产类型:
一、被保全人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供保全,且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应当优先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被保全人请求对其某一特定财产予以保全的,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应当准许;不准许的,应有合理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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