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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处置”,不构成不推进处置工作的理由。对应当处置的财产,依职权积极主动推进处置工作;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不处置的,告知其撤回执行申请或撤回对相应部分的执行申请;拒不撤回的,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若其坚持既不配合财产处置又不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可按照视为撤回执行申请处理。双方当事人以“长期谈和解”为由均不要求处置或要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不构成不推进处置工作的理由。可以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指定谈和解的期限,该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指定期限届满未达成和解协议且仍要求不处置该财产的,告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撤回对相应部分的执行申请;拒不撤回的,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若其坚持既不配合财产处置又不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可按照视为撤回执行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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