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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的相应工资收入并通知协助执行,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固定工资采取了执行措施,又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继续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条件和必要,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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