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律师事务所咨询_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求
一、属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范围的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具有司法管理鉴定资质,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分别具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对前述鉴定事项,如果相关行政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行业或业务管理鉴定资质要求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同时具备行业或业务管理鉴定资质。
二、属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鉴定事项,如果相关行政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行业或业务管理鉴定资质要求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只要具备行业或业务管理鉴定资质,即可认定为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
三、对于同一鉴定事项,如不同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业或业务管理鉴定资质要求存在交叉重叠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原则上应当同时具备各自行业及业务管理鉴定资质。
四、对一些尚未纳入司法鉴定资质管理和行业及业务鉴定资质管理范围的特殊鉴定事项,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假肢费用的鉴定,应当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第5条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鉴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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