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案件辩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体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诉讼资源,提升诉讼效率,通过让当事人更多地参与刑事诉讼,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坚持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简化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实现简案快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恐犯罪、反分裂斗争中“两面人”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复杂刑事案件,应当慎重从宽处罚,确保罚当其罪。
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履行实质审查职责。认罪认罚案件虽然部分工作向审前程序转移,但事实、证据等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决定是否采纳,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标准审查、判断证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不得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就人为降低证明标准,坚决防范冤假错案。
三、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量刑公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从宽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要与被告人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等相适应。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有的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要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裁量刑罚,避免量刑失衡;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一致,避免“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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