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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区民事诉讼律师: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后诉讼仲裁活动如何进行

来源:苏州吴中区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吴中区民事诉讼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文章标题:江苏律师在行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问答30条来了! 一. 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民事诉讼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文章标题:江苏律师在行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问答30条来了!

  一. 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情形如下:
  1.不能及时起诉的:
  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案件已经受理,在审理中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当前疫情下,不能参加诉讼的理由主要如下:
  (1)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2)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3.因疫情延误执行申请的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
  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或执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则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5. 劳动仲裁时效以及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连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在理论上,企业因遵守地方政府的复工禁令而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则进行抗辩。但从保守和稳妥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免争议和风险。
  三. 推迟复工期间,相关诉讼活动、仲裁活动如何进行?
  答:在各地政府部门发布关于推迟复工的通知后,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是否亦同步延迟复工上班,应根据当地法院、仲裁委的官方通知确定。
  在江苏省范围内,目前无论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各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发布的通知公告,内容均为: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因此,可以理解为,自2月3日起,江苏省内的各级法院正常上班,2月3日以后的诉讼活动按原定排期正常进行。因此,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应积极与承办法官、仲裁员联系沟通协调,就相关诉讼活动申请延期,如无法协调延期的,则应按照要求及时出席庭审等相关诉讼活动,否则,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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