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九期) 此类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本文关键词: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