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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数量众多、分布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地、施工项目所在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区,导致以项目经理为主体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容易产生管辖方面的争议。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对项目经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可按以下几个原则加以把握:
(1)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与建筑企业注册地一致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当然具有管辖权。
(2)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不在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但所挪用、侵占的资金是由建筑施工企业汇到项目地的,该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可视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当地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
(3)被告人居住地、工程项目所在地、资金汇出地均不在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的情况下,可参照单位犯罪、网络犯罪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部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本质上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分支机构,项目经理在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可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犯罪,有关犯罪行为也必然侵害建筑施工企业的财产利益、使其遭受财产损失,故也应认可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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