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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从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克隆”服务器,非法获取电影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等技术手段翻录影片,制作水印进行技术加密,并组织人员向下线影吧销售,从中牟取利益。2017年初,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拉拢文某某、鲁某等人入伙,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其中被告人马某甲负责复制、发行盗版影片整体事宜,被告人马某乙负责复制盗版电影、技术设备维护、发展下线影吧等事宜,被告人文某某、鲁某负责发展下线影吧。2018年9月,被告人文某某、鲁某分别脱离该犯罪集团,文某某组织他人继续采用前述手段实施复制发行盗版影片的行为,该组织人数较多,重要成员亦基本固定;被告人鲁某从文某某处获取盗版影片后,招募他人进行销售。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文某某等人分别采用前述手段,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等多部春节档盗版影片,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流传,造成恶劣影响。截止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00余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77万余元,违法所得分别为404万余元、55万余元。被告人文某某复制发行盗版影片120余部,非法经营数额186万余元,违法所得103万余元。被告人鲁某销售盗版影片,非法经营数额814万余元,违法所得53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案件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本案是一起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不同于一般盗版侵权行为,本案被告人通过采用“克隆”服务器、联合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技术手段复制盗版影片,组织人员销售盗版影片,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且链条化、产业化的犯罪集团。被告人翻拍录制的《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判决依法严厉打击了侵权盗版犯罪行为,通过司法裁判彰显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有效遏制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在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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