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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备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内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三、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车辆登记情况记录;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六、其他能够证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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