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看守所会见律师推荐阅读。
计算商标标识数量时应以《解释(一)》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一般应当认定为一件商标标识”的规定为计算原则。在计算标识数量时,应当将每一件完整且可以独立使用的侵权商标标识作累加计算。例如,一瓶酒的外包装盒、瓶贴、瓶盖上分别附着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标标识,在计算商标标识件数时,应当计算为三件。在同一载体上印制数个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标标识,且上述商标标识不能独立使用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件商标标识。
例如,在一个皮具商品的外包装纸上同时印有数个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标标识的,在计算商标标识数量时,应当计算为一件。存在大、中、小包装盒时,这些包装盒上分别印有相同商标标识,大小包装依次套装。在计算商标标识数量时,应当以最小商品上的商标标识计算为一件;无最小商品的商标标识,只以包装盒上侵权商标标识作累加计算。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看守所会见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