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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特征来看,私自运营的网络游戏与合法授权的网络游戏并无本质不同,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私自运营行为,都离不开对著作权人软件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即复制服务端程序安装到计算机中,同时通过网络向游戏玩家提供客户端程序。从实践情况看,私自运营者在复制并控制游戏程序服务端后,通常提供客户端程序供游戏玩家免费下载,而客户端程序本身也可视为计算机软件作品。
在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还包括以电子数据形式转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网络上传播的结果并非作品有形载体物理空间的变更,而是在新的有形载体上产生了作品复制件,导致复制件数量的绝对增加。根据《两高一部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其网络游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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