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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食用油”,掺入合格食用油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非食用油或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非食用油而作为非食用油销售,或者将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非食用油掺入合格油脂,用于生产动物饲料及作为药物培养基等非直接食用的,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生产、销售伪袭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则以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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