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辩护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七期) 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应当按照《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指导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停止营业的规定;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有条件的,在入口处采取体温检测措施,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制度,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未佩戴口罩的,进行劝阻。如果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疏于防控导致疫情传播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五日以下拘留。 本文关键词:苏州辩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