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辩护律师专业解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对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可以并案处理,需要提请批准逮、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办理。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有管辖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未到案,对关联的上下游犯罪案件,以及实施关联犯罪的嫌疑人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按照关联犯罪并案处理原则,可以一并管辖。涉及“两卡”交易的案件,卡开户地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对关联案件原则上集中管辖,由同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起诉、审判。
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由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四、行为人通过偷渡方式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并将指定管辖决定书抄送办案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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