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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功能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场所特征)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集体宿舍、营业场所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如店连屋中在非营业时间集日常生活和经营于一体的场所,以及在营业时间用于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
以上内容由苏州姑苏区盗窃罪律师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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