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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商品商标的使用: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标明商品商标的;
二、在广告宣传、展览上标明商品商标的;
三、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标明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
四、其他在商业活动中标明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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