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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一、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服务商标的;
二、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服务商标的;
三、在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及标牌、名片、名信片等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四、在与服务相关的财务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标明服务商标的; 五、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标明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 六、其他在商业活动中标明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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