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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1、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2、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3、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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