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按照区委区政府推进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相城“五大功能片区”战略定位和“12345”战略目标,聚力创新,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特修订本扶持政策。
一、深入推进技术标准战略
(一)对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70 万元/项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42 万元/项的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35 万元/项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21 万元/项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14 万元/项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8.4 万元/项的资助。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14 万元/项的资助;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8.4 万元/项的资助。
(二)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70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35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的,给予不超过 21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35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21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7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7 万元/项的资助。
(三)在自主创新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的产业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每通过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标验收一项,资助经费 3500 元,每通过采用企业标准采标验收一项,资助经费 7000 元。
(四)获国家 4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资助经费3.5 万元;获国家 3A 级的,资助经费 2.1 万元;获省 4A 级的,资助经费 2.1 万元;获省 3A 级的,资助经费 7000 元。
(五)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企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标准化试点、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试点等)通过验收的,资助经费 10万元。
(六)对于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正式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对团体标准实施良好行为评价且评价结果为通过的,并经社会团体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团体标准,给予不超过 14 万元/项的资助。
(七)对经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准化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 14 万元/家的资助,每年资助机构数不超过 3 家。
(八)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的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不超过 21 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的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不超过 14 万元的资助。
(九)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并经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7 万元/项的资助。
(十)对经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标准化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 7 万元/年的资助。
二、大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一)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 160 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的企业,奖励 80 万元;对新获得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 80 万元;对新获得苏州市质量奖的企业,奖励 1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6 万元。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企业,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二)对获得质量信用 AAA 等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质量信用 AA 等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三、强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
(一)推进商标品牌注册和保护
1.对新获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奖励 20 万元。
2.境外注册商标以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奖励 1000 元,每件商标每二个国家奖励 3000 元,每件商标每三个国家奖励 5000 元,每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3.对获得省级、市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认定的机构或行业组织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4.对企事业单位首次首件获得国内商标注册,奖励 1000 元。
(二)推动知识产权创造
1.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 1 万元资金支持;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 1000元资金支持;外观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 500 元资金支持。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个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 5000 元资金支持;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 500 元资金支持;外观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 300 元资金支持。
2.对当年外观专利授权超过 50 件的企业,每件给予 800 元的奖励,申请外观大户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外观专利授权奖励。
3.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首件专利给予 3000 元的奖励。
4.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 3 件以上(含 3 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家给予 1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 5 件以上(含 5 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家给予 3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 10 件以上(含 10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家给予 5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 30 件以上(含 30 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家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 50 件以上(含 50 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家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5.申请人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并在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为企业首次发明专利授权服务的,每家企业的首件给予 1000 元奖励;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服务超 10 件以上(含 10 件)的每件给予 500 元奖励;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服务超 50 件以上(含 50 件)的每家额外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奖励。
6.自专利申请日起算,对维持年限达 4-6 年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 50%给予年费补助。
7.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后,每件奖励 1 万元,向多个国家同时提出申请的专利只可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通过 PCT 途径),每件奖励 3万元;对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专利(通过 PCT 途径),每件奖励 2万元,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授权的专利只可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推动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1.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的,一等奖、二等奖每件分别给予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4.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 3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10 万元。
5.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 5 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四)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
对通过国家指定机构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需要先备案)。
(五)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得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的、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分别给予单位 2000 元/人、5000元/人奖励;对被评选为江苏省知识产权中级、高级工程师的个人,分别给予单位 3000 元/人、5000 元/人奖励。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鼓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企业投保的专利实行按所缴保费的 50%给予定额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累计享受市级、区级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2.设立相城区知识产权维权基金,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因自有专利权受侵害,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专利纠纷并获得胜诉或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提供补助,用于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和律师费,每一案件最高补助额为 5 万元。对进驻相城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受聘为区内企事业知识产权顾问,并事实上代理行政和司法部门已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每一案件给予所在服务机构 1 万元补贴。
四、附则
1.本扶持政策自 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 D 类等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3.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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