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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赔偿的损失应包括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的报酬,以及承揽人就未完成的工作所取得的利益,承揽人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也属于赔偿范围。在计算承揽人就未完成的工作取得的利益数额时,应按剩余部分的报酬减去承揽人的相应的劳务费用的差额确定,而不能确定为合同剩余未履行部分的全部报酬。至于承揽人因未完成工作而可能遭致的声誉的损害,一般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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