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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保证合同存在多个担保时,每个保证均是独立存在的担保。其中一个保证人的签名伪造只会导致该保证关系不成立,一般不影响其他担保按照约定对债权人承担按份或连带担保责任。
如债权人伪造保证人签名或保证合同签订时债权人明知签名系伪造的,应认为债权人存在担保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发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的恶意等情形,不享有相应的保证权益,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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