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区企业法律顾问多少钱】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主张是否属于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法院审判限于当事人诉请范围。法院能否对抗辩方的主张作出处理,需要视当事人抗辩权行使方式而定。如果当事人仅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而未提出具体要求的,该项抗辩只是为了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反驳(法院要注意审查货物的质量问题);如果当事人在提出质量问题抗辩的同时,提出退货或赔偿等具体要求的,该项主张不仅产生吞并、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效力,而且退货作为权利主张,其后果直接涉及合同标的物财产权利的变动与处分,故该项主张构成一项独立的反请求,符合诉的构成要素,在性质上属于反诉。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在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当事人在答辩状、代理词以及庭审辩论中是否提出退货等具体的权利主张。如果当事人在提出质量问题抗辩的同时,提出退货或赔偿等具体要求的,法院应当及时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以反诉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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