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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还具有比普通发票特殊的作用,即取得发票的纳税人依法可以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因此,在买受人符合抵扣税款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出卖人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将给买受人造成无法抵扣相应税款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出卖人除应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主义务外,还应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从义务。虽然从合同义务相对主合同义务而言不具独立性,但不影响买受人可以单独诉请法院判令出卖人履行交付发票的义务;又考虑到拒不开票行为确将造成买受人损失,其对此具有诉的利益,不应限制其对此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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