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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总承包商无资质,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分包商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且合法地获得部分工程项目,符合法律对施工主体的资质要求的,当事人以总包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分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总承包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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