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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对该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苏州合同法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合同法律师 推荐阅读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抵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 苏州建筑律师 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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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抵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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