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推荐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号 原文标题:普法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二十期)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要告知各在建工地参建各方,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
虽有政策文件明确疫情影响的工期顺延,但仍建议施工企业:以疫情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还是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即主动申请工期顺延并保留证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规定,承包人需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否则工期顺延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将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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