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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苏州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热点法律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企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企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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