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姑苏区公司法律师咨询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姑苏区擅长打隐名股东官司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等方面的内容。
所谓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出资后,基于与他人的约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股东的现象。对于隐名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应坚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以及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进行处理:
一、隐名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隐名出资人只能依据内部挂名协议向挂名股东主张相应的权利;没有书面协议的,按照事实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借贷关系处理。 二、如果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均认可该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且隐名出资人一直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的,而且认定其股东资格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隐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三、不论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能否得到确认,在工商登记变更前,挂名股东均应对外承担股东责任。
以上内容由苏州姑苏区公司法律师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姑苏区擅长打隐名股东官司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