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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来源:苏州姑苏区公司法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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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出资后,基于与他人的约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股东的现象。对于隐名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应坚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以及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进行处理:
  一、隐名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隐名出资人只能依据内部挂名协议向挂名股东主张相应的权利;没有书面协议的,按照事实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借贷关系处理。
  二、如果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均认可该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且隐名出资人一直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的,而且认定其股东资格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隐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三、不论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能否得到确认,在工商登记变更前,挂名股东均应对外承担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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