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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主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善意相对人权益如何保障?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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