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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司法解散公司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通知所有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东申请司法解散公司,实质是申请解除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因此应以公司为被告。同时,由于一旦判决公司解散也意味着股东之间合作关系的结束,以及其他股东与公司之间投资关系的解除,人民法院原则上应通知其他所有股东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股东人数众多的公司,可以实行诉讼代表人制度。实践中,对于股东人数众多,且持股较为分散的,如果实际参加诉讼的股东(包括原告在内)所持表决权能够达到2/3以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再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
二、解散公司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吗?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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