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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公司是义务主体,有义务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因此实践中尽管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往往表现为控制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等拒绝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但股东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股东以控制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主体。股东拒不变更,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什么是股权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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