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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一般认为,在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赋予其他股东异议权,但该权利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其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宜以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同意手续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受让方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逃避和转嫁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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