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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尊重公司法人意思自治,对于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章程规定事项,不宜否认其效力。
其次,股东的股权作为一种固有权,非经股东本人授权或司法裁决,一般不得处分。 再次,股东签署含有“股东会有权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强制转让”条款的章程,可视为股东对股份处分权的一种让渡与授权,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一般不予干预。
审判实践中,应重视对小股东权益保障,依法制约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的行为。小股东签署同意相关文件时,应得到同意股东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条款相应法律后果的告知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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